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91民初7539号
原告: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4-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098096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仁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鲁0191民初7540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鲁0191民初754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灵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