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2782号
原告: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述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学成,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15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396元,逾期未交费的,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 淼
审判员 郝 杰
审判员 单娅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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