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4679号
申请执行人: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银荷大厦4-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0980964C。
法定代表人:马述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芹,山东仁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811467。
法定代表人:王明荣,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费30万元并支付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责任险4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42元,保全费2248元,以上共计5490元,由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向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8月11日、2022年12月22日,本院分别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号牌为鲁AM××**、鲁A9××**、鲁AB××**、鲁AH××**、鲁AH××**、鲁AL××**、鲁AP××**、鲁AP××**、鲁AG××**汽车,上述车辆均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如申请续封,应自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或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3、本院工作人员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12月22日,本院电话约谈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芹,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颜廷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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