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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轩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2民终3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男,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内蒙古至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续某,内蒙古至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5)内0203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1元(某甲公司已预交22168元),减半收取119.55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