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414号
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30号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66679E。
法定代表人:黄晓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真等,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富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25号楼4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1HA6P6A。
法定代表人:缪福章。
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富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沈冰芸
代书记员 黄阿娜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