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3民初12618号
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66679E。
法定代表人:黄晓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真等,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南宁青秀万达广场****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31026065X6。
法定代表人:张国荣。
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德公司)与被告广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泛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真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泛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货款96500元及违约金(以9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为6432.98元);2.判令**公司支付泛德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1日,泛德公司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厦泛德合第202011072号)约定:**公司向泛德公司购买设备,合同总金额96500元;**公司于收到货物后30天内付清合同全款;若**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未能履约部分的0.3%向泛德公司支付违约金;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发生的公证费、登记费、提存费、拍卖费、变卖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的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购销合同》签订后,泛德公司依约于2020年11月13日、17日向**公司交付了《购销合同》项下的全部设备。**公司收到《购销合同》项下设备均已远超30天,但至今仍未支付任何货款。泛德公司认为,**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泛德公司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支付货款96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未能履约部分的0.3%向泛德公司支付违约金,就该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泛德公司请求参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本案起诉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实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为6432.98元。同时,泛德公司因本案产生律师费3500元,根据《购销合同》约定,泛德公司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该律师费,故泛德公司提出如上诉请。
**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0日,泛德公司员工谢志民微信邀请泛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邱荣鸣、**公司员工覃小梅加入群聊(群名为厦门泛德-广西**),开始协商**公司向泛德公司购买设备事宜。当日,覃小梅将书面合同盖章后发送到微信群,邱荣鸣又将盖完章的合同发送回微信群。该《购销合同》的合同编号为202010072号,约定的内容为**公司向泛德公司购买交换机41台共计15135元,泛德公司供货后,**公司收到货物后30天内付清合同全款。2020年11月18日,**公司向泛德公司支付了该合同项下的货款15135元。
2020年11月11日,谢志民通过微信发送合同给覃小梅称“合同麻烦确认,没有问题盖章扫描给我哈”。随后覃小梅将书面合同盖章后发送给谢志民,谢志民又将盖完章的合同发回给覃小梅。该《购销合同》的合同编号为202011072号,约定的内容为:**公司向泛德公司购买交换机45台,合同总金额96500元;**公司应于收到货物后30天内付清合同全款;若**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未能履约部分的0.3%向泛德公司支付违约金;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发生的公证费、登记费、提存费、拍卖费、变卖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的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2020年11月13日、17日,**公司先后收到了货物。此后,**公司未支付该合同项下的货款,故泛德公司诉诸本院并支出律师费3500元。
以上事实,有泛德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客户收货签收回执》《银行转账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微信实名信息》及本院庭审笔录佐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证据,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对于以上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通过已履行完毕的合同编号为202010072号《购销合同》可看出,双方系通过泛德公司员工(邱荣鸣、谢志民)与**公司员工(覃小梅)微信聊天的方式磋商签订及履行合同,故双方仍通过微信聊天方式签订合同编号为202011072号《购销合同》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泛德公司与**公司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泛德公司向**公司交付了货物,**公司至今未向泛德公司支付货款,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泛德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货款965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故泛德公司主张**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500元及违约金(以9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广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9元,由广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沈冰芸
代书记员 黄阿娜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