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4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晓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海,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上诉人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二审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王池)
审 判 员 (师光)
审 判 员 (徐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 李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