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巨民初字第968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巨野县太平镇政府,住所地: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巨野县龙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巨野县太平镇政府、被告巨野县太平镇郭坊村民委员会、被告巨野县龙固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大银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于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