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鑫乾国际广场**div>
负责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启东市通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