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特1210号
申请人:广州竞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2001自编2008部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锋,系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5年5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申请人广州竞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8]509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仲裁裁决如下: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竞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000元。
广州竞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认为:一、被申请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申请人的录用条件且违反申请人规章制度,申请人合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1、被申请人在试用期内,多次迟到早退甚至缺勤,严重违反考勤制度,且被申请人屡次在工作事项上犯错,工作能力不足。2、被申请人多次引诱、唆使申请人公司员工对外私自接单,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二、被申请人一系列行为严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实际上,被申请人隐瞒了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有关证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书。
***经本院依法传唤,并未出席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现经审查,申请人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8]5098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予撤销的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竞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竞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甄新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