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华电子企业(中国)有限公司

海华电子企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宁夏俊兴达智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106执27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华电子企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骏兴达智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初16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98335元(含执行费4310元),实际执行标的80000元,未执行标的2183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现该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因该被查封车辆本院尚未控制,导致车辆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初1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立军
审判员*慧超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