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华电子企业(中国)有限公司

海华电子企业(中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6执378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华电子企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06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华电子企业(中国)有限公司押金8000元及利息509.43元(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标准,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暂计算至2019年2月18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9.4元(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8年7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2月18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8893.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以及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人民币8893.83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人民币8893.83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蕾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