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8民初977号
原告:定南县盛洋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富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MA384T1E1K。
法定代表人:胡川,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璐,江西客家人(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江西客家人(定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中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899号3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984930881。
法定代表人:郑承,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定南县盛洋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定南县盛洋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南县盛洋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西中沅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中沅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南县盛洋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由原告定南县盛洋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慧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