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沅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中沅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2民督25号
申请人:江西中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承。
被申请人: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山。
申请人江西中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于2021年12月14日发出(2021)赣1102民督2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赣1102民督2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审 判 员  郑 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温知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