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沅建设有限公司

西湖区东佳信水电器材经营部、江西中沅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2民督39号
申请人:西湖区东佳信水电器材经营部。
经营者:孙宇辉。
被申请人:江西中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承。
被申请人:江西霖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赞文。
被申请人:上饶市联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洲。
被申请人:江西兆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慰。
申请人西湖区东佳信水电器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西中沅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霖翔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市联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兆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于2021年12月13日发出(2021)赣1102民督3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江西中沅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霖翔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市联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兆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发出支付令后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赣1102民督3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审 判 员  郑 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温知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