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11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执行人:江西中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凤凰中大道新天地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中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6860元,已执行到位246982.15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711民初1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乃贵
审 判 员 吴 芳
人民陪审员 俞锡宣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阮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