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擎天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擎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5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擎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工业园路1号凯豪达大厦18楼DS-18-01至DS-1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73289。
法定代表人何海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擎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37292.38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2)粤0309执5348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16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16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