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7182号
原告:深圳市擎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工业园路1号凯豪达大厦18楼DS—18—01至DS—18—02。
法定代表人:何海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翔,湖南众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精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北塘村南托岭组。
法定代表人:冯干。
原告深圳市擎天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精科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受理。原告深圳市擎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精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擎天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擎天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精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32元,由原告湖南精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玲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田 也
代理书记员 朱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