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1967号之一
原告:广东展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第二工业区十二号地之一A座西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944998X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告:深圳市擎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工业园路1号***大厦18楼DS-18-01至DS-1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7328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原告广东展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擎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东展志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展志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7.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53.81元,合计2021.08元(原告广东展志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展志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