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4444号
原告:厦门安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806号516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国清,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延军,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彦辰,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第三人:厦门市思明区明发国际新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文兴东五路1号—18号。
负责人:熊海曦。
原告厦门安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厦门市思明区明发国际新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厦门安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安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安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达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亚芬
书记员金建兵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