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安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安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晨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3民初7157号
原告:厦门安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806号516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37869317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晨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洪文六里185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29670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安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晨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厦门安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安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另行协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安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