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科恒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天源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新疆中科恒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木萨尔县天源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综合物流园综合服务区综合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钰,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中科恒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139号人寿住宅楼22楼2207室。
法定代表人:孙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振南,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鸣,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木萨尔县天源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中科恒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木萨尔县天源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木萨尔县天源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3.08元,减半收取831.54元,由上诉人吉木萨尔县天源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樊  健  健
审 判 员      王鑫
审 判 员     孙青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宋雪倩
书 记 员     吕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