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

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民特52号
申请人: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义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贤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梁,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熙峤,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纪勇,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并于当日向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当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期满未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撤诉处理。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在该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长 李 贺
审判员 钱 晨
审判员 宋喜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