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

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大杭(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41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8146569H。
法定代表人:李贤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梁,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大杭(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元公路****楼**(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122Y9B。
法定代表人:陈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大杭(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皖0207民初416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大杭(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杭(上海)实业有限公司255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卞慧慧
人民陪审员  李业胜
人民陪审员  杨业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项 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