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

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与苏州盛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60号
原告: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苏州盛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盛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