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云海融创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49015

原告: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30号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王秉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滨,北京市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鹏,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云海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一号院2号楼1B-07-2室。

法定代表人:鲍崇淦。

原告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泰岳公司)与被告北京云海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融创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816日立案。

原告神州泰岳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20161020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2.云海融创公司返还预付款1 120 000元;3.云海融创公司支付违约金   160 000元;4.云海融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神州泰岳公司于20161020日与云海融创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双方约定,神州泰岳公司委托云海融创公司开发“风云四号科研试验卫星业务应用软件开发研制项目”,为此神州公司交纳了预付款1 120 000元,但云海融创公司从未按约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由于云海融创公司超长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神州泰岳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其返还合同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本案实质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由所在辖区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综上,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林峥嵘
审  判  员   王栖鸾
审  判  员   尹 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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