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49015号
原告: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30号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王秉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滨,北京市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鹏,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云海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一号院2号楼1层B-07-2室。
法定代表人:鲍崇淦。
原告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泰岳公司)与被告北京云海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融创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神州泰岳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2016年10月20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2.云海融创公司返还预付款1 120 000元;3.云海融创公司支付违约金 160 000元;4.云海融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神州泰岳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与云海融创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双方约定,神州泰岳公司委托云海融创公司开发“风云四号科研试验卫星业务应用软件开发研制项目”,为此神州公司交纳了预付款1 120 000元,但云海融创公司从未按约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由于云海融创公司超长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神州泰岳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其返还合同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本案实质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由所在辖区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综上,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林峥嵘
审 判 员 王栖鸾
审 判 员 尹 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