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云海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73民初133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0层1082。

法定代表人:刘宇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滨,北京市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鹏,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云海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一号院2号楼1层B-07-2室。

法定代表人:鲍崇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女,1996年5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云海融创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本诉原告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北京云海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亦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云海融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均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北京云海融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 725元,减半收取4 362.5元,由本诉原告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 500元,减半收取1 250元,由反诉原告北京云海融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李志峰

二〇二〇
年 八 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曹翼
书  记  员   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