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辖终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2号1幢七层701A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7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驳回**的起诉并告知其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提起仲裁。其上诉理由为:**所提诉请系与上诉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诉请内容涉及工资(业务提成)、福利等,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劳动争议,故应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一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提上诉内容,需经实体审理予以裁判。对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神州泰岳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静
审判员*妮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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