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终1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育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边路明,该公司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林,铁岭市经济开发区杰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55-2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黄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一伯,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华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双方结算工程款材料,证明532200元的工程款没有将5%和2%的配合费予以扣除,被上诉人提出结算后双方不存在管理费和配合费,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提交建设公司应付款项抹房审批表能否证明管理费和配合费已扣除,原审对此节事实应进一步审查,查清后再予以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3.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刘 芳
审 判 员 贾春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李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