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拓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拓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23民初2002号

原告: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7951747240。

法定代表人:高元,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波,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69835129B。

法定代表人:陈松竹,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慧玲、杨诗瑶(实习),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王东伟,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云南北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8元,减半收取2439元,由云南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向宝

人民陪审员  罗晓云

人民陪审员  杨家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严学佳

书 记 员  余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