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拓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23民初2003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波,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69835129B。

法定代表人:陈松竹,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慧玲、杨诗瑶(实习),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王东伟,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云南北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东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4元,减半收取204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向宝

人民陪审员  郭秀美

人民陪审员  蔡兴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严学佳

书 记 员  余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