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23民初2003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波,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69835129B。
法定代表人:陈松竹,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慧玲、杨诗瑶(实习),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王东伟,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云南北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东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4元,减半收取204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向宝
人民陪审员 郭秀美
人民陪审员 蔡兴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严学佳
书 记 员 余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