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拓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927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巍山县。
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松竹,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王东伟,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浚县。
关于***诉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2927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调解书确定:由第三人王东伟及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余款及利息共计470000元,并定于2019年11月19日前支付200000元,2020年1月19日前支付270000元。如第三人王东伟及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期足额支付每期到期款项,则原告***有权按双方原本所欠工程余款377033.77元及该款至2018年2月12日的利息101555.10元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由第三人王东伟及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377033.77元自2018年2月13日起到该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东伟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伟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工程余款本息共计478588.87元及相应利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忽克敬
审判员  张志诚
审判员  万丽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