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泰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省国泰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新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2民初3839号
原告:江西省国泰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新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涂小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刚,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国泰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新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江西省国泰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国泰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617元,减半收取计7308.50元,由江西省国泰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樊小荣
人民陪审员余巍
人民陪审员陶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