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皋晟昆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方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2民初6760号之一
原告如皋晟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方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如皋晟昆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皋晟昆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晟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8元,减半收取计6924元,由原告如皋晟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渭清
书记员  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