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电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电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4民初8177号
原告:江苏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钱文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丽,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电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尤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电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452.5元,由原告江苏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建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窦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