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电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4512袁良中与江苏正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电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4民初4512号
原告:袁良中,男,1987年1月1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巢湖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被告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电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532号-2号A2#6层。
法定代表人:尤祥,系被告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良中与被告江苏正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电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袁良中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良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袁良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