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

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11民初3104号
原告: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原小河口镇)长滩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曹琼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