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

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隆昌市石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11财保103号
申请人: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小河口镇长滩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隆昌市石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隆昌市石燕桥镇政通街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
申请人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隆昌市石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34625.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34625.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隆昌市石源自来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4625.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34625.00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93.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曹琼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