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

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执468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小河口镇长滩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621064154L。
法定代表人赖朝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俨,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隆超,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沿河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0664910M。
法定代表人赵俊栋。
被执行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文阁乡海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30946308E。
负责人杨凯。
本院在执行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撤销(2021)黔0524民初5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524民初5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献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仕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