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

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隆昌市石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11财保1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小河口镇长滩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赖朝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隆昌市石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隆昌市石燕桥镇政通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杨长波。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隆昌市石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川1011民初1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隆昌市石源自来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4625.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34625.00元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隆昌市石源自来水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伯秋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曹 琼
书 记 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