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杨文明建材经营部与冯成明重庆市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民初1203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投资人:***,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洁,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