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万鸿达与中冶建工集重庆良宇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财保134号
申请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WHFH4N。
法定代表人林建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洪、黄金炤,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
被申请人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桂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89138056R。
法定代表人邬精华。
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渝0119执保6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博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价值5150000元的财产。本院实际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xxxx)的存款5150000元。
2020年11月26日,申请人以双方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仍在诉讼中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继续冻结。
本院审查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本院依据(2019)渝0119执保669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即将届满一年,而双方的诉讼尚未终结,因此对申请人续行冻结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50000元续行冻结的请求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鲜文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志杰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