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傅某,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3民初4356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男,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傅某、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24日撤回对被告傅某、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傅某、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撤回被告傅某、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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