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

潍坊凯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民终26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凯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昌盛街996号濠景海岸小区36号楼1号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城商业步行街0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伟,山东联合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潍坊凯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9)鲁0725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诉讼过程中,潍坊凯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免交或缓交上诉费,本院依法作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潍坊凯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该通知,潍坊凯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潍坊凯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