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725执940号
申请人钟长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钟长顺与被执行人***、***、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阿民字第4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