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25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濠景海岸小区**楼**沿街房/div>
法定代表人:刘长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超书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725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葛明顺
审判员 钟德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韩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