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5执保793号
申请人: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平公司地址:昌乐县城商业步行街04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1657641059
被申请人:潍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山
公司地址:昌乐县昌盛街996号豪景海岸小区36号楼1#沿街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紧急,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明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臧同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