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执恢160号
申请执行人: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步行街04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996号濠景海岸小区36号楼1号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刘长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暂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725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岳本科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韩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