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1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城步行街4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伟,山东联合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强,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昌盛三期东区。
原审被告:吴建平,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上诉人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伟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20)鲁0725民初34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赵伟强之间的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二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所称和解协议达成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5元,减半收取5972.50元,由上诉人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崔福涛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