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5财保649号
申请人:**,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申请人:***,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16576410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徐美凤,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有效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4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会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立霞